近年来,虚拟货币,尤其是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的挖矿活动,曾一度因其潜在的暴利效应吸引大量参与者,随着全球各国对虚拟货币监管政策的不断收紧,以及我国明确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,虚拟货币挖矿在我国已从曾经的“灰色地带”彻底走向“明令禁止”,从事虚拟货币挖矿究竟可能触犯哪些罪名?本文将从法律角度进行解读。

需要明确的是,我国并没有一部法律专门设立“虚拟货币挖矿罪”这一独立的罪名,这并不意味着虚拟货币挖矿行为不构成犯罪,相反,如果挖矿行为符合刑法中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要件,行为人将可能触犯相应的罪名,并承担刑事责任,具体而言,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可能涉及的罪名主要包括以下几类:

非法经营罪

这是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最常被关联,也是实践中最有可能涉及的罪名。

  • 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,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”作为兜底条款,为打击新型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。
  • 适用情形
    1. 无资质经营: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的《关于整治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的通知》等文件,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属于被淘汰的落后产能,是国家严令禁止的,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,擅自从事虚拟货币挖矿,本身就属于非法经营行为。
    2. 扰乱金融秩序:虚拟货币挖矿消耗大量能源,助长虚拟货币投机炒作,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,如果挖矿规模较大,或者通过挖矿获得的虚拟货币用于交易、洗钱等,其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,就可能被认定为“严重扰乱市场秩序”。
    3. 司法解释参考:虽然目前没有针对虚拟货币挖矿直接适用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,但类似“地下钱庄”、“非法外汇交易”等未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行为,均曾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,虚拟货币挖矿及其关联的收益流转,在性质上有相似之处。
  • 关键点:是否达到“情节严重”,是区分一般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关键,这通常涉及挖矿规模、违法所得数额、造成的社会影响、能源消耗程度等因素。

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

虚拟货币挖矿,尤其是通过“挖矿木马”等方式进行的挖矿,可能触犯此罪。

  • 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。
  • 适用情形
    1. 未经授权侵入计算机系统:行为人通过植入挖矿程序、控制他人计算机设备等方式,在他人不知情或未同意的情况下,利用其算力进行挖矿,这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非法侵入和破坏。
    2. 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/数据:挖矿程序可能会修改计算机系统的设置、占用大量CPU、内存等资源,导致计算机系统运行缓慢、瘫痪,或者删除、修改、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、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。
    3. 后果严重:如果上述行为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,且后果严重(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、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等),则可能构成此罪。
  • 关键点: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,客观上是否实施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,并造成了严重后果。

盗窃罪随机配图